原标题:全网愤怒!吴某某被判刑
日前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
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遂下载并利用帖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帖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
“飞哥在东莞”发布的造谣信息
上述帖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帖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报道回顾
与外公合影竟被造谣“老夫少妻”!
女博主发声
2021年11月19日,一个名叫“飞哥在东莞”的网络账号发布了一则消息,内容是“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88万礼金+88万二房公寓+豪车一辆”。如此博人眼球的描述迅速传播,引发诸多网民关注。照片中的女主角很快被贴上“拜金”等负面标签。照片瞬间在网络刷屏,照片中的当事人申女士的朋友给她发来私信,告诉她在网络上被造谣。她最开始没有太在意,之前也有过盗用照片的情况,因为影响较小,所以也没再理会。
但是没想到的是,申女士短时间内又不断收到来自朋友和网友的提示信息,告诉她这个谣言已经在多个平台上广泛传播,不少不明真相的网友留言进行谩骂。于是申女士深夜刊出长文,回应被造谣“老夫少妻”一事。
但是此事并未因为她的辟谣而停息,侮辱和谩骂没有停止,甚至有网友认为她是在恶意炒作。申女士说,那段时间她都不敢打开手机,无端的谩骂已经不仅仅是针对她个人,更是涉及到了她的家人。
祖孙合照引发轩然大波
照片中的当事人申女士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照片上这位老人是她已过世的外公,照片拍摄于2018年,当时她正在上海工作。申女士说,外公来了上海之后陪着自己工作,他就在影棚里等,自己当时突发奇想,要不跟外公也拍一组,因为他们这个年纪,从来没有拍过写真这样的照片,自己就觉得还蛮有意义的。
“因为我跟我外公外婆的感情很好,但是我外婆已经走了,以前没有拍过照片,我就觉得可以跟他(外公)拍一组,所以就拍了这组照片。”
这期间,申女士和外公在上海拍了很多合影,拍完后,她就把这些照片上传到了自己的网络空间,并发帖,起了“30件值得和外公尝试的小事”这个标题。她说:“因为外婆的离世,外公一下老了许多,而她所做的,只是希望外公能老得慢一点。”这个故事当时引发了不少网友共鸣。
后来,申女士的外公也去世了。但她一直没有撤下这些照片,因为那段时间是她和外公之间的美好记忆。而申女士不曾想到的是,这些承载着她对亲人思念的照片会在三年后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2021年11月21日,博主“Niki君”对被造谣一事发微博称,维权过程繁琐还涉及可能高额费用,但依旧会维权到底。她称:“我只想让造谣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竟然会如此难!如此繁琐!但我依然会选择维权到底。我觉得只有这样才会给热爱造谣的人足够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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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头条号平台管理官方账号发布关于“飞哥在东莞”的处罚公告。公告称,近日网络上传播的“女生与外公游玩照被造谣是老夫少妻”一事得到网友广泛关注。平台收到用户举报称,头条号“飞哥在东莞”,现已改名为“东莞故事会”,将一位女生和自己外公游玩上海时拍的一组照片写成了“老夫少妻”的故事。经核查,该账号系编造谣言误导用户,挑拨公众情绪,平台已对该账号予以封禁处理。
据网友爆料,浏览“东莞故事会“的帖子发现,该账号经常发布类似博眼球的消息。
2021年11月23日,南都记者从广东东莞警方了解到,造谣"老夫少妻"的吴某飞(网名:“飞哥在东莞”)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2年1月,据央视新闻报道,东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吴某飞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本案为何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最高法相关文章评价这起案例时表示,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信息在线上以“网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还会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
本案即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为博取网络流量,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网友纷纷评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造谣绝非零成本
造谣、侵权的行为
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编辑 雒婵 崔婧怡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河南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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