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干警说法典
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继承权丧失的条件,同时正式增设有关继承宽恕的法律规定。
01条文变迁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增加“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继承法》中并没有对继承人宽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在此基础上丰富并完善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如果继承人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同时,还增加规定受遗赠人比照上述继承权的情形丧失受遗赠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
02条文解读与适用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即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有宽恕的表示,都会导致该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即便被继承人对其进行了宽恕并在遗嘱里指定其作为继承人,该部分遗嘱内容仍属无效部分,该继承人继承权相关遗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其他继承人之间分配。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种情况是属于继承权绝对丧失的情形所谓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继承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何种动机,有无既遂等情形,只要继承人行为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就将依法丧失继承权;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需要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此处仅限为争夺遗产。
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即继承人虽然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是后期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属于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具有抚养、赡养能力的继承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绝承担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进行精神或者肉体上的折磨、摧残被继承人的尽管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遗弃罪、虐待罪,但是此处的情节严重并不以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为必要条件,只要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行为经过综合考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既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伪造遗嘱指继承人为争夺遗产,假冒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虚假遗嘱的行为;篡改遗嘱指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将被继承人生前立有的遗嘱内容作有利于自己的篡改行为;隐匿遗嘱指继承人故意隐匿遗嘱,导致被继承人的意愿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实现的行为;销毁遗嘱指继承人担心遗嘱内容对自己不利,而将被继承人立好的遗嘱进行销毁的行为。
对于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考虑其行为导致遗产遭受损害、继承遗产的成本、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无法表达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继承人实施欺诈或者胁迫的目的在于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但对于其实施该行为的结果利己还是利他则在所不问。
同时此处的遗嘱应当是有效的遗嘱,如果该遗嘱为无效遗嘱,即使继承人有欺诈或者胁迫等行为也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的情形3.被继承人宽恕的认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即是继承宽恕继承宽恕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首先,继承人应当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这是前提条件也是基础条件。
其次,本条款对被继承人作出宽恕的意思表示方式、对象、场合均未明确规定,但是从文义解释角度出发,被继承人的宽恕属于单方行为,即被继承人作出宽恕的意思表示即生效,无需该意思表示到达继承人,被继承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明示宽恕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特定的行为默示宽恕继承人,例如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03制度设计的意义日耳曼法谚云:“染血之手,不能为继承人”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对继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与身份密切相关,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家庭成员,即便发生矛盾冲突也是“打断骨头连着筋”。
对于犯错之后已经悔改的家庭成员,给予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也是给家庭一个恢复和谐亲情关系的机会该制度在法律层面的正式确立,不仅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 体现了法律惩罚价值向尊重被继承人意识自治价值导向的转化,同时也强化了法律的正向引导价值,积极促使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能够改过自新。
宽恕制度并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因为宽恕的门槛并不低,必须付诸悔改行动,直至获得被继承人的谅解相反,宽恕制度鼓励犯错者积极改正,回归社会正道,反映了正确的价值观,同时也使得法律制度既有刚度也有温度
(作者:执行局法官助理 王文然)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原标题:《【青年干警说法典第34期】王文然:继承权的丧失及宽恕制度》